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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可享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3-04-25]作者:六安市养老服务信息中心

罗湖区方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养老服务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一、营业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3.主管部门对学校性质进行认定的文件或证书、证明有关机构经营资格的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收费标准审批部门的相关收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5.相关收入明细。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家政服务范围中包括老人护理服务)。

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3.家政服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据复印件、员工名册复印件(验原件);

4.家政服务公司与顾客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其他关于家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养老服务机构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则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如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则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养老服务类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小型微利企业标识,简易备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3.《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证书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8.纳税人当年度安置残疾人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的规定,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验后退回);

3.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相关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能够说明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