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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9-05]作者:霍邱县养老服务信息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使养老服务发展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幸福六安建设的重要举措,成为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提升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要求
  积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多元化发展。理清政府、市场、老人之间关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场主体地位、调动老人积极参与、最终使广大老年人受益。重点发展公益性、普惠制养老服务,满足大多数老人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培育高端养老市场,发挥资源环境和交通区位优势,通过招商引资,打造一批集养老、医疗、休闲旅游为一体的高端养老项目;扎牢社会保障网,做好特困老年群体兜底保障;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使广大老年人能够在家庭和社区享受便捷的养老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四、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保健、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助发展。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产业的规划配置,统筹建设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等养老服务产业链,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生活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努力打造老年服务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委、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社区卫生、文化、体育设施与养老服务相衔接,发挥综合效益。2016年起,在制定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每百户15到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统一调配使用。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区政府(管委)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用房。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社会化运营,为当地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敬老院社会化运营后,其收养的失能失智五保老人按人数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加强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大力提升建后管养水平。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开辟老年活动场所。切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民政办(所)工作人员,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强化政府托底保障功能。各县区政府(管委)要积极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供养标准。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改善供养条件。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补贴领取资格。探索建立低收入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加大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的力度。在行业准入上,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在投资导向上,重点支持非营利性的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以项目规划为平台、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通过招商引资和培育本土企业实施品质战略,着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等为一体的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基础设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服务需求。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其配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委、市招商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在规划医疗机构定点和布局时,要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七)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着力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着力打造社区养老服务平台。逐步在社区建设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养老中心,为居家老人提供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日托照护等服务。发展居家养老,为老年人开展配餐送餐、代买代购、保洁维修、护理陪护、陪诊就医等服务。积极探索社区养老设施和居家养老市场化运营,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通过项目化运作为载体,对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进行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大数据服务平台和虚拟养老院。打造养老服务“一卡通”,为养老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精准的结算平台。普及推广包含定位、一键救援、体质监测等功能的智能穿戴产品,为老年人健康安全保驾护航。鼓励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中学校对辖区老人开放食堂,与本单位职工同等价格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八)增强全社会敬老养老意识。要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尊老养老的社会氛围,形成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广泛社会共识和具体行动,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开展为老服务。要大力开展养老宣传工作,开辟专题专栏宣传尊老敬老和为老服务。要注意运用现代新媒体宣传养老事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尊老敬老孝老教育。要经常性举办各类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建立表彰制度,对为养老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团体、个人进行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文广新局、市广电台、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政策保障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社会力量投资200张以上床位养老项目进入市重点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对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项目,积极争取省级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时,按“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对用房自建、床位达到30张(含)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养老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运营达1年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房运营1年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每张床位给予每年300元补助。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上述补助对象在市城区的,所需资金由市与金安区、裕安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各县和叶集区的补助标准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自定,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  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广电台、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依托皖西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六安职业技术学院等市内高校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鼓励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对口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加强专业人才岗位配备,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和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老年人灵活多样的短期保险产品。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护理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工作要求
  (一)狠抓政策落实。以“保障基本、构建体系、落实政策”为主线,着力构建新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并在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财税金融、信贷保险、土地规划、科技应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积极构建市、县区、乡街、村居四级养老服务支撑网络,建立工作机制,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分工。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体系,牵头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服务等行业规范、服务质量标准、标准化服务流程等。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消防、安监、住建、食药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指导。其他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形成整体推进的协同发展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人员、经费、目标、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