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二)诉讼程序
[日期:2013-09-24]作者:上海老龄网
诉讼程序
1、老年人因年龄大、有病或因缺乏法律知识,又不善于言词等原因,不能直接参加诉讼怎么办
在上述情况下老年人可聘请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两种:
(1)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代理诉讼的,是委托代理人。例如: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当事人的近亲属。
(2)依法有代理权的人,是法定代理人,即当事人的近亲属。例如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的配偶、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也可再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离婚)。
2、提起民事诉讼,应该如何区分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例外,如: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几个被告住所在地不在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