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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打工族”维权咋那么难

[日期:2013-05-08]作者:中国江苏网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可是,退休打工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近日,姑苏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法院没有支持打工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案情“退休打工族”维权被驳回

王阿姨今年57岁。201291日,退休后的她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可上班5个月,公司只给她发了三个月工资。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阿姨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分析企业为什么乐意聘老人

企业为何喜欢聘请老人?姑苏法院民四庭庭长吴作新说,法院近期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针对王阿姨败诉的原因,吴庭长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释: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王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最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提醒】老人再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不少老年人为找份工作干,到处“瞎找”。这种盲目就业的情况,让老年人吃了亏,却不好维权。

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吴庭长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像王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