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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83岁女儿遭108岁老母索要赡养费

[日期:2013-11-13]作者:重庆晚报

83岁女儿遭108岁老母告了“我都一大把年纪了,竟然被100多岁的老母亲告上法庭……”被告席上,83岁的江津人廖华玉边落泪边说———原来,由于不愿付赡养费,她被108岁老母亲告了。但她觉得很委屈:自己当初曾与老母和两个弟弟签有协议,自己不要房款,也不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如今母亲怎么能反悔呢?

 卖房养老投奔小儿子

 家住江津区白沙镇的丁老太今年108岁了。她和丈夫共生育了两儿两女,大女十几年前已去世,现在还有两子一女健在,分别为83岁的二女儿廖华玉、72岁的大儿子廖华海、68岁的小儿子廖华才。

承办法官介绍,2003年,已是98岁高龄的丁老太深感年老体弱,向子女提出养老要求。3个子女协商后决定,将母亲老屋卖掉,用这笔钱养老送终。随后3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卖掉老屋房款2.45万元,母亲自愿选择和小儿子一起生活,这笔钱由小儿子保管,用于母亲治病、请保姆、料理后事等;大儿子廖华海每月给老母150元生活费;二女儿廖华玉因体弱多病,并且曾经负责办理父亲后事,所以不再负担老母亲生活费用。

协议达成后,老母亲带着2万多元房款,投奔了小儿子。之后10年里,丁老太每月领着政府发放的百岁老人补贴金370元,由两个儿子赡养,日子倒也滋润。

协议在手女儿拒付赡养费

天有不测风云。今年8月2日,丁老太不慎摔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老人家至今卧床,需要请专人护理。这样一来支出费用陡然增加。小儿子廖华才觉得,老屋2万多元房款这10年来早就花完了,自己无力独自承担目前突然增加的费用。大儿子认为自己一直在支付赡养费,自己也是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不能再给子女增加负担,也不愿增加赡养费。于是,两人找到二姐廖华玉,要求二姐对母亲尽孝道。

廖华玉称,之前协议白纸黑字写的清楚,自己不需负担母亲生活费,所以她拒绝了。在两个弟弟再三要求下,廖华玉只同意每月支付20元赡养费。

得知女儿这样的想法,丁老太很生气,她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800元。

法院判女儿付赡养费

开庭时,卧床的丁老太未亲自到庭。女儿廖华玉承认,这10年来一直是两个弟弟在赡养母亲,自己只是逢年过节去探望。对于赡养费她仍坚持称,当年自己没有要母亲卖房子的钱,而且三姐弟签有协议,说得很清楚。她称,自己虽然每月有2700元退休金,但因年老多病,4名子女经济条件都不好,这些工资连自己看病、生活支出都捉襟见肘,无力再支付母亲赡养费。

经法官调解,廖华玉只同意每月给母亲8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现在丁老太年老且身体残疾,需专人护理,每月所需费用较大,起诉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廖华玉每月给付母亲800元赡养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释法为何一纸协议不能推掉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廖华玉与两个弟弟当年签订协议,对母亲赡养问题进行了约定。在法律意义上,这个协议约定的义务属于合同义务。由于合同义务具有相对性,所以其效力并不能排除其母亲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被赡养的权利。就如同离婚时父母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不能排除子女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其中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廖华玉曾和两个弟弟签订关于她不负担母亲赡养费的协议,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施峰杰律师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且不分先后顺序。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优先于孙辈对祖辈的赡养义务。

老人赡养顺序:儿子、女儿、养子女均应赡养,无先后顺序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