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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全国“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宣传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4-04-02]作者:全国老龄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龄办及各计划单列市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全国性老年社会组织: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既需要全社会积极关爱老年人,也需要老年人自强自立,老有所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有所为”活动的全国性老年社会组织已发展到14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全国开展志愿服务的基层老年协会48万多个,老年志愿者人数近2000万人。老年人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谱写了“老有所为”的新篇章。为展示老年人的时代风采,树立新风,弘扬正气,全国老龄办决定开展“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强老有所为、老年志愿服务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新时代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作为的新形象,进一步激励更多老年人树立积极老龄观,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推荐条件

1.重点推荐基层普通老年群众典型,年龄60周岁以上,品德高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在文化教育、互助养老、维权维稳、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关心下一代、“银龄行动”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3.事迹生动感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有代表性和感召力。

三、活动内容

1.推荐人选。各推荐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推荐活动,确保质量。

2.召开座谈会。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推选出“十佳”老有所为楷模,在2014年“敬老月”期间召开“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座谈会。

3.集中宣传。组织中央、地方主流媒体和老龄媒体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在《中国老年报》、《中国老年》、《中国社会工作·老龄》、《神州养老》、全国老龄办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专题宣传。

4.结集出版。将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编辑成册,出版发行,扩大影响。

四、具体要求

1.各地老龄办、全国老年性社会组织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推荐出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的先进典型人物。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办,全国性老年社会组织各推荐“老有所为”先进典型人物2人(包括老年人物群体)。

3.推荐材料中主要事迹不少于2000字,内容真实,能够反映被推荐人的先进事迹(可附图片、影像资料),请于6月30日之前报全国老龄办宣传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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